涉外仲裁机构受案条件
时间:2010-05-18 13:30 来源: 点击:次
涉外仲裁机构受案条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因此,仲裁协议是提请涉外仲裁的首要条件,其次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合法形式。各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形式的规定虽然不尽一致,但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用书面形式作成。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要求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仲裁协议的最典型形式是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在主合同之外单独订立的书面仲裁协议。除此之外,还有函电形式,援引形式,推定形式等。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总结归纳各国进行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作法,一项完善的仲裁协议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即当事人意图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哪些争议。
2.仲裁地点。
3.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4.仲裁程序规则。
5.仲裁裁决的效力。
(三)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
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得以进行以及裁决能够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最基本条件。一项有效仲裁协议通常要具备三个要件:
(1)协议当事人有合法的缔约资格和能力。
(2)协议约定的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3)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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