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销债
按照我国现行的银行体制,银行贷款的来源除了居民储蓄之外,有一部分是中央银行提供的再贷款,如果这种再贷款是依靠发行货币作为来源的,其成本已经被钱几年的通货膨胀消化了。这就为银行减让部分债权提供了理论依据。从另外一层意义上,由于专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所有主体的一致性,专业银行为国有企业承担部分债务也存在一定的可行性。
银行核销账务的资金来源就是银行的呆坏帐准备金。国有专业银行从1992年起建立了贷款呆坏帐准备金计提制度,根据当年年初的贷款余额,1992年计提比例为0.5%,以后每年增加0.1%;当历年结转的税后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贷款余额的1%时,自达到年度开始,一律按1%的比例差额提取。但同时,银行却对这部分准备金没有使用权,每年度末按照财务核算规定转为利润上缴中央财政。这样的操作方式表面上看是增加了财政收入,但实质上是虚增的,使财政以行政权力从银行和企业转移出去的一部分权益。正常使用银行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对企业债务进行适当核销是当前企业和银行的需要,是一种操作简单的债务重组模式。
当然这一模式的选择必须谨慎,即使在呆坏帐准备金的额度内,也不能轻易豁免企业的债务。在不能保证不再形成新的不良债务的时候,就不具备解决原有债务问题的前提条件。因此选择该模式的基础是——通过债务的免除促进企业整顿、结构调整和竞争能力的提高。
二、债务转换
企业债务是在企业为一方或多方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债务转换就是对这种权利义务的内容或当事人的改变,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债转股
关于债转股的方案主要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
第一,将“拨改贷”还原为“贷改投”
财政方面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贷款(贷)转换为对企业拥有的股权(投),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过扩股而实现对债务企业的控股,并对企业进行改组,帮助亏损的国有企业整理债务。
第二,银行债权转股权
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可以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实现。我国现在也开始为建立银行债权转让市场创造条件,吸引中介机构和社会上的优势企业接受银行转让的债权,参与企业债务重组,尝试将银行债权转换为不同投资主体对企业的股权。为此应允许银行向中介机构出售债权,由中介机构对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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