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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法化埋下伏笔
时间:2010-05-14 16:09 来源: 点击:

  希望国家以立法形式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的呼声渐高。

  据《新世纪周刊》报道,一度近于废止的《贷款通则》的修订重上日程。3月25日,在重庆召开的2010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传来消息,由人民银行牵头修订出台《贷款通则》,成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诸多议案的第一条。决策部门希望借《贷款通则》的修订,积极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加快发展多层次信贷市场。这意味着,在新的贷款通则出台后,民间融资将首度有法可依。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周学东此前在“中英非银行放贷人立法框架研讨会”上也透露,新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基本已经形成,目前正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将尽快上报国务院。不过,由于这一制度框架修改幅度涉及多层面、多部门,内容又涉及民间融资等重大内容,业内预计今年正式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贷款通则》与现实脱节?

  废止还是彻底修订?曾是争论不休的话题。《贷款通则》由央行颁布于1996年,取代之前的《信贷管理条例》。然而实施不到四年时间,就因不适应现实需要而被提议修订。央行于2000年第一次着手修改《贷款通则》,但因修改幅度过大而几度搁浅。2004年央行、银监会曾联合公布了修订后的《贷款通则(征求意见稿)》,但此后便悄无声息。直至2008年,央行、银监会向国务院建议废止《贷款通则》,相关废止工作一度到最后审查程序。

  近十几年来,中国新颁布或修订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改变了现行《贷款通则》的诸多内容。比如199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合同法》,其中涉及借款合同方面,对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2003年12月全国人大修改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同时颁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这三部法律重新调整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和贷款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直接改变了现行《贷款通则》中一些最基本的内容。

  同时,经过改革之后的中国金融业,较之1996年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2002年起商业银行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并按不同风险类型贷款提取准备金,完全放弃了《贷款通则》原有不良贷款的界定和准备金提取原则。

  而商业银行的很多市场行为已经突破《贷款通则》的原有操作框架,使之越发与现实脱节。一位商业银行人士指出,《贷款通则》的很多条款不仅早已与商业银行的实际操作不符,也与近年来监管当局颁布的各类风险指引相冲突。一方面商业银行缺少合理可操作的业务规范,另一方面也阻碍了商业银行的创新,以及按照市场规则加强风险内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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