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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必须报告纪检组
时间:2014-11-20 08:53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近日,新华社向全社各部门、各单位、国内外各分社印发《新华社党风廉政建设报告制度》和《新华社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旨在进一步及时了解、掌握、督促解决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报告制度》规定了全系统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九种情形时,应当及时向驻社纪检组报告。发生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公开散布或发表与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言论、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以及泄漏党和国家机密的;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钱物的;发生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生违反党纪国法,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的;发生违反宣传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搞有偿新闻、有偿不闻、虚假报道和敲诈勒索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有关人员涉嫌失职渎职的;发生违反党纪国法,被司法机关传讯、羁押、拘留、逮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纪检监察机关要求在相关案件中配合调查的;其他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需要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

   《报告制度》还规定,凡是群众举报、领导批办、有关部门转交以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要问题或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在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必须向驻社纪检组报告;涉及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向驻社纪检组报告。

    为确保制度落到实处,《报告制度》规定,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重大问题或发现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应当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人员阻挠上报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约谈制度》规定了驻社纪检组主要领导与全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十项约见谈话情形,包括五项一般约谈情形和五项应当约谈情形。一般约谈情形有:被约谈人所在单位贯彻执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的情况;被约谈人所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总体情况;被约谈人所在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被约谈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规定情况;听取被约谈人的意见建议。应当约谈情形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履行不力,对中央、中央纪委、社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不力,工作措施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监督、管理不到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所管辖范围内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影响较大,产生不良后果的;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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