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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包者向失主索2000酬金被拒 经调解得500酬金
时间:2008-10-03 18:37 来源: 点击:
 本报讯(记者刘萍)前天上午11时许,家住合川合阳城的李显华夫妇在沙坪坝三峡广场购物时,不慎将随身携带的一个女包丢失。半小时后,捡包者打来电话称愿意将包归还,但要求失主给2000元酬金。

  包里有少量现金及二部手机

  据失主介绍,她名叫李显华,是合川一中学的语文老师。前天上午9点,她和丈夫、女儿来到沙坪坝三峡广场购物。“手上提着大包小包,完全不知道在什么地方将包弄丢。”李说,包里有少量现金,二部手机,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李说,正当一家人焦急万分,四处找包时,丈夫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电话是用李的手机打来的。对方称,捡到了李显华的包,让他们到王府井外的车站旁认领。

  经民警调解失主付了500元

  10分钟后,李在约定地点见到一男一女。对方称,他们在三峡广场地下商场一童装店捡到一个女式手提包,查看失主的手机通话记录后联系上失主的丈夫。对方表示,可以将包归还,但失主得给予2000元酬金。

  李认为,对方出于好心,主动打电话将她的包归还,她很感激。但她只是一名普通教师,工资并不高,2000元“感谢费”她承担不起。但陌生男子认为,李包里物品的价值肯定超过2000元,他提出2000元酬金没什么不合理。双方僵持不下,引起路过巡警的注意。最终,在巡警和围观群众的调解下,李女士向拾包者支付了500元酬金。

  拾得人可依法索要保管费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失主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另外,如失主悬赏寻找失物,则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承诺的酬金。

  对此,重庆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汪信明认为,为了平衡拾得人和遗失人的利益,鼓励“拾金不昧”的行为,新的物权法以法律形式鼓励“拾金”者有偿归还,但有偿并非任意要价。酬金(即保管费)的比例是多少,物权法虽无明确标准,但也绝非任凭拾得人“狮子大张口”。汪说,李显华的包遗失后,并未进行悬赏,而拾到者索要2000元报酬,就拾得物的价值而言,显然已不止是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因此,这种行为带有某种变相敲诈的嫌疑。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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