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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规定公民捡拾弃婴须报案
时间:2008-09-23 18:57 来源: 点击:
        昨天,民政部等五部委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联合下发通知。通知指出,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同时,公民捡拾弃婴的,应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针对目前有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后,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导致已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通知要求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通知指出,对于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和公安部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其中,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应由政府部门动员其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对于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通知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和弃儿,也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移送福利机构,不得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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