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8月2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根据议程,这次会议将首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据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将可能由五年提高到十年。
在现行刑法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是五年,相对于贪污、受贿罪最高刑死刑相比可以说特别轻。一些巨贪,其不能说清的财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元,也只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聪明”的贪官选择“宁死也不开口”
反而获刑更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贪官逃避更重处罚的避风港。
2005年,来自河南的全国政协委员储亚平在“两会”中提出“修改现行法律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条,增加量刑幅度,提高法定刑,使相关犯罪者得到与其罪责相应的惩处”;今年,来自重庆的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也在“两会”上建议,修改刑法第395条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标准。因此,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可谓顺应民意。
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也与国际上严厉打击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贪污腐败的趋势相吻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20条规定:“在不违背本国宪法和本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各缔约国均应当考虑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下述故意实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资产非法增加,即公职人员的资产显著增加,而本人无法以其合法收入作出合理解释。”一些国家甚至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当作贪污罪予以严厉打击,比如《新加坡反贪污法案》第4条和《印度1988年防止贪污法》第13条都规定,公务员对其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不能作出令人满意的解释,按贪污罪论处。因此,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符合国际上严厉打击腐败的趋势。
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有利于严密法网,更加严厉打击腐败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贪污腐败之所以难以查处,除了贪官织就的强大关系网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司法查处难度很大,成本很高。特别是像行贿、受贿这样的腐败犯罪,由于往往是在“一对一”的环境下进行的,如果行、受贿双方只要一方不开口,司法机关又无法获取到其他证据的话,就很难将贪官送上法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来可以成为打击贪官的有力武器,因为司法机关只需要查证其财产超过其正常收入,而贪官本人必须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但由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才五年,这种处罚标准与其巨额不明来源财产不成比例,罪刑不相适应。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提高到十年,这使得贪官会去权衡利弊来选择是否坦白交待,而且,即使贪官仍然不开口,最高刑为十年也加重了对贪官的处罚,对贪官在量刑上罪刑更为适当。
当然,仅仅是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还无法完全发挥这一罪名对贪官的威慑力,在提高法定刑的同时,我们还需加紧出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和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起刑的数额等配套措施,才能真正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为贪官的梦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