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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特点
时间:2010-05-19 08:59 来源: 点击: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特点

  非诉案件的执行有以下特点:

  第一,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

  第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对象。由于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经过行政诉讼,因而其执行有别于人民法院对经过行政诉讼判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在特定情况下,非诉行政案件的申请人也可能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 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最高法院解释》第90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 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内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第四,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即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则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94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 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 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五,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目的是为了保障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这实际上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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