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时间:2010-05-18 17:45 来源: 点击:次
这类案件有:
(1)专利申请案件;
(2)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
(3)强制许可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发明专利行政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
(1)发明专利案件的专业性很强,需要较高的科学技术能力;
(2)这类案件的被告是国家专利局,应当与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2项的规定——致,即以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主要是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要原因是:
(1)海关的设置与分布多在大中城市,与一般的行政区划不一致。
(2)海关的业务与政策水平要求较高,需要高度的统一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保障审判质量。
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主要是出于案件重要性的考虑,这些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范围广泛,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助于法院排除干扰。但是,实际上产生了国务院部委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集中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问题。
“重大复杂”的客观条件是:案件所涉及酌人数众多,在本辖区内影响较大;案件本身比较复杂,案件在查处方面有相当的困难与干扰;案件在本辖区内有示范作用。对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以下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这里需要注意:
第一,被告须是人民政府而不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第二,被告须是县级以上政府,即县政府,不设区的市的市政府、市辖区的区政府,以及县级以上的市政府;第三,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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