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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时间:2010-05-18 17:45 来源: 点击:

  《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有三类:第一类,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第二类,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第三类,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属于行政案件的有三种:一种是关于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另一种是关于宣告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发明专利的案件;还有一种是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主要有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有关因违反海关法被海关处罚的行政案件。规定这类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主要理由是:其一,海关的设置与分 布,大多在全国各大中城市,其职权范围大多与中级法院的辖区相吻合。其二,海关的业务与政策要求较高,并且需要实行高度的统一性,由中级法院管辖更易掌 握,以切实保障办案的水平与质量。

  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一级政府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也由中级法院管辖。这样更有助于管辖法院排除干扰,公正审理。

  中级法院管辖的另一种案件 ,是本辖区的重大 、复杂的行政案件。这种规定是在前面两类的“列举式”规定以外的一种特殊规定,它本身就意味着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所谓复杂、重大案件,总是相对而言的,它 要受到特定区域、时期、政策、社会热点、案件性质以及所涉及的范围、后果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应当说它并没有一个绝对量化的尺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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