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应如何提起?
时间:2010-05-19 08:57 来源: 点击:次
上诉是指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在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生效前,及有法定期间内,向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其诉请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依法提起上诉,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法定诉讼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加以限制和剥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启动第二审程序,予以第二次审理。人民法院不能拒绝受理当事人依法提起的上诉。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在法定期间内(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均可以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 理、驳回起诉、管辖异议三种裁定,在法定期间内(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可以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 效力。
当事人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并应当按照其他当事人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 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已经预收诉讼费用的,一并报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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