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上诉的手续
时间:2010-05-19 08:57 来源: 点击:次
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上诉,按下列环节和步骤进行:
1、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
2、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
3、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应交纳诉讼费。
4、在整个上诉审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均有权撤回上诉。担撤诉是否成立,必须经二审人民法依法审查后做出裁定。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58条……
第51条……
行政诉讼上诉状的写法:
首部:①标题是“行政上诉状”;②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如果上诉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单位全称和法人代表人姓名、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及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
上诉的请求部分:写明一审人民法院名称和判决书或裁定书的编号、案由;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或裁定有什么错误或不当,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变更,或重新审判。
上诉事实和理由:主要写明不服原审裁判,提出上诉请求的依据。
结尾部分:分两项书写致送的人民法院和上诉人签名盖章及年月日。
最后写明附例事项。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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