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乙工商分局在调查其他案件的过程中,发现D公司涉嫌经销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遂于2007年3月28日对D公司立案调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要求D公司提供所经销进口商品的进货凭证,D公司拒绝接受检查,双方发生争执。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工商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再次要求D公司提供所经销商品的合法进口手续,D公司仍然拒绝提供。随后,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扣留了D公司经销的进口商品,并送达扣留财物通知书。
D公司认为乙工商分局实施的行政检查行为和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于是向其上级工商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确认乙工商分局的行政检查行为违法,撤销乙工商分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在复议期间,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D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妨碍执行公务,对其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经审查,复议机关认为乙工商分局的行政检查行为并不违法,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亦无不当。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行政检查行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乙工商分局的行政检查行为是否合法。
一、对行政检查行为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应当是独立的行政行为。本案中,如果行政检查行为本身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不应受理D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检查行为是否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检查是行政处罚的一个环节,不产生法律效果,不是独立的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检查不必然导致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是独立的行政行为。
本案中,复议机关受理了D公司的复议申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行政检查行为不同于一般的咨询、了解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行政检查行为本身有可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如对物品进行检查、取样检验,进入、检查经营场所,询问相关人员等。
2.行政检查行为本身与行政强制措施难以分割。如果行政相对人拒绝配合检查,则可能即时转入行政强制措施实施阶段,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3.在大多数情况下,行政检查的结果会直接影响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决定等后续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如果行政检查行为违法,将影响后续行政行为的效力。
因此,复议机关决定受理D公司提出的涉及乙工商分局行政检查行为合法性的复议申请。
二、如何判断行政检查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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