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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时间:2010-05-19 17:58 来源: 点击: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下几类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因而不能成为复议机关:
    派出工作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之下如果没有设立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则不具有行政复议职责。设立派出工作机构的设县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如果派出工作机构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此部门即具有行政复议职责,例如县级人民政府之下的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它们领导的派出所、工商所依法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其上级部门的公安机关、工商行管理机关就成为复议机关。
    (1)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层的行政机关,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同,它们没有设立工作部门的权利。实践中,虽然乡、镇人民政府也有一定数量的工作机构,但其法律地位与政府工作部门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些工作机构在实施行政管理时没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必须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由于没有比本层级更低的行政机关,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不可能行使具有层级监督性质的行政复议职权。
    (2)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根据地方组织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它们都是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与乡、镇人民政府一样,这些派出机关不承担行政复议职责,不能成为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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