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第三人可否向复议机关提供其所收集的
时间:2010-05-19 17:58 来源: 点击:次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供证据是申请人、第三人的复议权利之一。申请人、第三人享有这一权利,对于保障和促使复议机关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证据确实充分是复议机关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事实根据。申请人、第三人如果想要得到有得的复议结果,就应当充分运用提供证据的权利。同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复议机关也应当支持、保护和鼓励当事人、第三人积极向复议机关主动提供证据。行政复议主要是通过审查书面材料来进行的,因此有必要强化申请人和第三人的举证权利,以帮助复议机关迅速查清案情,及时、便民地解决行政纠纷。关于申请人、第三人的提供证据的期限,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实践中,一般应该是在复议决定作之前,具体时间可由复议机关以书面通知的方式予以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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