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
时间:2010-05-19 14:42 来源: 点击:次
一、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四、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五、被申请人如果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复议机关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将决定撤销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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