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务院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66件,比2006年增长近90%。全国每年通过行政复议化解的行政争议约8万件左右;近年来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义务等方式直接纠错的比例为14.67%;通过撤回申请、和解、调解等方式结案间接纠错的比例为18.92%;两者相加,纠错率达33.59%。
据介绍,经对近几年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数据分析表明,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工伤认定、社会保障、信息公开、环境保护、治安处罚等社会热点领域,通过行政复议化解的行政纠纷数量不断增长,人民群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了解和信赖程度不断提高,开始注重运用行政复议依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我国,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民告官”的两个法定途径,按照现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等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确权、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业承包经营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依法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等行为,只要相对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有权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行政复议的优势,不仅在于当事人不用花钱、可以口头申请等,更重要的是,申请人如果认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某些依据不合法,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请求,如要求对国务院部门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规定进行审查。
不仅如此,合法合理行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诉讼除行政处罚显失公平外,一般只能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能进行合理性审查,而行政复议对合理性合法性都有权进行审查,这是其制度优势。
但是,我国每年行政复议案件数还略少于行政诉讼,而有的国家两者之比近10∶1,甚至达到24∶1。同时,我国现有70%的行政纠纷,未经行政复议直接进入行政诉讼。
“有人没案办”,“有案没人办”,这是当前行政复议力量配置不合理的写照,我国现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有1.8万多个,但地方各级政府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仅有1532人;县(市、区)政府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平均仅有0.2人,却需要办理案件总量的50%。行政复议权与行政复议力量过于分散的问题,已成为制约行政复议发挥作用的瓶颈。
对于我国行政复议中存在的受案范围不够广泛、行政复议权和行政复议力量过于分散等问题,曹康泰表示,要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当前要研究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行政复议法》将适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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