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TMT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商标所有权纠纷一案, ①首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该案是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还是应当由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终局行政裁定。原告认为该案属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则持相反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支持了原告的意见,依法作出确权判决,确认被告注册的三个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
本案实际上触及到了行政机关是否有权裁决民事纠纷,以及这种裁决是否具有终局性和排他性的问题。一方面,我们应当看到,行政机关依法审理和裁断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民事纠纷,是当今世界许多国家普遍存在的事实,也是现代行政管理发展的一个普遍特征,它有利于方便、经济、快捷地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法院负担。但另一方面,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既不能剥夺公民、法人自主选择由法院审理民事纠纷的权利,也不能剥夺法院对民事纠纷作出最终判决的权力,即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裁决不应当具有排他性和终局性。
我国《商标法》制定于1982年,据认为,当时最高立法执法机关考虑商标问题技术性、专业性很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可能有相当难度,因此授予国家工商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部分商标权益纠纷有终局裁决权。1984年制定《专利法》时考虑专利问题技术性、专业性更强,因此也授予国家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有终局裁决权。此后,随着我国立法理念的进步,法官素质的提高,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加快,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终局裁决的情况越来越少。
就TMT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的商标纠纷一案而言,我国《商标法》既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专用权纠纷必须先由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确权决定,也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确权是终局性的;因此,当事人自主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有权管辖和作出确权判决。同时,在即将修改颁布的新的《商标法》中,应当废除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部分商标纠纷有权作出终局裁决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②
①该案争议金额达一亿元,2000年5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根据该判决,以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名义注册的TMT、TMC、SMT三个商标,将归还给商标的所有人TMT贸易有限公司。这是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争议金额最高的一起商标纠纷案,争议的矛盾长达二十年之久。本案从两年前诉讼到法院时就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传媒报道:此案的妥善结案,将给通过法院解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形成和遗留的历史问题提供一个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