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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相关内容
时间:2010-05-15 17:43 来源: 点击:

有些部门随便用“机密、秘密”限制公民知情权

“如果动辄用保密为借口限制信息公开和公众的知情权,不利于建设民主法治社会。”今天2010年2月25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保密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大家纷纷表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规定了定密权限、保密期限和及时解密等,相比一审稿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在如何处理好保密和信息公开的关系上,应该有所体现。

朱永新委员说,“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往往随便用‘这是机密、这是秘密’来限制公民知情权,有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政府了解预算情况,政府也解释这是秘密。这到底是不是秘密,秘密由谁说了算?这就涉及到保密法第9条有关国家秘密的界定是否过于宽泛,”朱永新说,第9条列举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和“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等都属于国家秘密,其实,无论是经济社会发展,还是科学技术发展,大部分涉及民生。在这些方面,过去有许多经验教训,如过去自然灾害的情况、数字,都是秘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救助和群众利益,现在对于这些事项是否应该界定为国家秘密,法律层面上应该解决。

朱永新还提出了关于涉密纠纷如何裁决的问题,保密法有部门立法的色彩,在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上,过分强调了保密;在法律责任上,强调了泄密处理,忽视了定密失职,在第5章法律责任和第4章监督管理中,都没有看到关于涉密纠纷的处理问题。这就意味着,如果想到有关部门去查询信息,被以“保密”的理由拒绝后,有没有地方申诉?有没有建立一个有关定密、涉密纠纷的处理机制和救济路径?

朱永新认为,为了对定密部门和人员加以限制,应该建立有关涉密纠纷的处理和救济机制,在保密法中,建立对于政府拒绝公开信息的行政复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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