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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建东电话服务欺诈双倍索赔”案
时间:2010-05-17 09:24 来源: 点击:

案情:邱建东,原任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后来辞职,成为职业法律服务工作者,其因针对电信、邮政部门的服务问题提起小额公益诉讼而闻名。1997年1月,邱建东在北京出差期间,星期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家公话代办处打公用电话一分钟,发现公话代办处在收款时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向其多收0.55元话费。在东城区某机关招待所的一家公话代办处,邱建东于晚上九点以后打公用电话一分钟,该公话代办处也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也向其多收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西城区、东城区两个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消法》第49条规定,要求加倍赔偿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即各索赔1.10元,另外要求赔偿有关的交通费用。1997年5月和10月,邱建东两度自费数千元飞往北京出庭。1997年年底,两个案件分别在西城区与东城区法院审结,其结果为一胜一负,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支持邱建东的诉讼请求,加倍赔偿0.55元话费,被告向原告邱建东支付1.10元;而北京东城区法院判决原值赔偿公话代办处向邱建东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并赔偿邱建东支出的有关合理交通费用。邱建东在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所进行的1.10元电话费案件被评选为“1997年全国侵害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件”之一,1999年还获得中消协颁发的全国城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十佳志愿者光荣称号。

  点评:为1.10元电话费不惜打两个官司,就是这两个案件的维权亮点。在此之前出现的打假案件中,基本上是针对商品欺诈进行的诉讼,对服务欺诈并没有引起消费者以及打假者的重视。邱建东的诉讼行为,使消费者以及各界对服务欺诈行为的危害,引起了思考和重视。再加上案件争议的标的额极小,因此,邱建东案件一经起诉,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有的视邱建东的维权行动为壮举,也有的对邱建东花费巨大的成本为一元钱打官司表示不解。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如电信、邮政、铁路等,由于自身的特殊优势地位,在同普通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存在大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对服务欺诈行为不可忽视。由于这些欺诈行为对具体的消费者损害表现为数额较小,绝大多数消费者选择了忍气吞声,自认倒霉的做法。《消法》第10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的公平交易条件。因此,即使是再小数额的损害,也是一种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侵害,消费者对此有权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这两个案件中,公话代办处在规定时间内不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向邱建东多收0.55元话费,这也是一种服务欺诈行为,对此应当进行双倍赔偿,邱建东主张1.10元的双倍赔偿理应支持。本案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对待小额诉讼。如果仅就邱建东案件所获得的赔偿而言,似乎是得不偿失,但是,这种得不偿失的行为是正义和公正的体现,是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警示,受益的必将是更广大的消费者。此外,1998年山西教师高河垣为退一本《走向法庭》的残书提起1.00元交通费官司,2002年3月湖南省株洲市的律师佘某为多收的火车票款0.50元提起诉讼,等等都是因小额权益受到损害发生的诉讼,同邱建东的官司具有同样的意义,具有公益诉讼的性质。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公益诉讼的规定,但对于这些邱建东式的尝试应当支持。因此,民事诉讼制度中应当建立小额诉讼法庭和相应制度,使当事人起诉、应诉较为简便,法院审理便捷,诉讼成本低廉,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讼累和节省诉讼资源。最后要提到的是,对两个同样性质的案件,同一个城市的两个法院做出的判决截然不同,是不是也对我国法院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一个更大的问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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