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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对金融业经营行为之规范说明(6)
时间:2010-05-15 17:55 来源: 点击:

五、违反公平交易法相关规定之罚则与法律责任

(一)对于违反结合申报义务或未达本会所定异议期间则径予结合者,或申报后经本会禁止其结合而为结合者,或未履行本会对结合所附加之负担者,本会得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其结合、限期命其分设事业、处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部分营业、免除担任职务或为其它必要处分,并得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锾。

(二)违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条规定者,依据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经本会依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后再为相同或类似之违反行为者,行为人将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亿元以下之罚金。

(三)本会对于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之事业,依据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以新台币五万元以上二千五百万元以下之罚锾。对于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为,或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连续处十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之罚锾,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

(四)事业倘违反公平交易法之规定,除依法负刑事或行政责任外,尚须依同法第五章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六、本规范说明,仅系例示若干金融业者常见之可能抵触公平交易法之行为态样加以说明,容或有未尽周延之处,本会将随时补充修正,个案之处理仍须就具体事实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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