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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章程咄咄逼人 消费者如待宰羔羊
时间:2010-05-15 17:47 来源: 点击:

   健身作为一种释放压力、保持身心健康的方式,已经被大多数忙碌于紧张工作的人们所接受。因此,各类健身房应运而生,“健身卡”消费也蔚然成风。但越来越多的人却发现,花钱买健康,买来的竟是一堆烦恼,一些健身俱乐部为谋利润最大化,往往使出种种招数,在健身卡的办理、使用、退卡过程中设置重重陷阱,让诸多健身者苦不堪言,却又常常无可奈何,消费者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日前,虹口区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钮小姐投诉。根据宣传单上的承诺的设施,消费者认为比较适合自己健身的目的(有瑜伽、游泳等)。于是,08年3月4日,与上海某健身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某健身中心会籍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交纳3800元会费,但在首次前往健身时发现实际设施与承诺不符,故向对方提出终止协议并退还相关费用。但经过多次交涉对方始终坚持退还会费,并强调协议中写明会费不可退还。
    区消保委针对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展开调查,经调查未发现消费者反映的设施与承诺不符的问题,消费者也无法提供其它有力的证据,但在调查中同时发现,商家给消费者签订的协议存在严重有失公平,规避责任的嫌疑。
    如:《协议书》第一项第三条“出于专业的管理之原因,本中心有权在任何必要时修正、改变、删除或增加会员章程之条款及其细则而无需征得会员同意,但是本中心将在中心之布告栏内张贴通告”。
    根据《合同法》有关的规定,签订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法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又如:《协议书》第九项第二条“本中心不对储物柜内的任何损失的私人财物负责,储物柜不适合存放贵重物品。
    保护公民的人身及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此可见,消费者的安全权涉及到消费者的生存与健康利益,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如果这一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则消费者的其他权利更无从谈起。
    消费者签订的这份协议书中,经营者为了规避责任,利用格式条款给消费者日后维权设制层层障碍,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剥夺。在此,虹口区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睁大眼睛,仔细阅读各项条款,如有不合理之处应与经营者协商予以修订,无法协商的要据理立争,将“霸王条款”拒之门外。经营者在制定格式合同时要遵循公平原则,切勿同本案中的上海某健身发展有限公司那样制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合同。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着手对该公司采取相关措施。最后,虹口区消保委郑重呼吁,维护市场经济次序,倡导和谐消费环境不仅是政府部门的责任,也是经营者合法经营,不断提高社会责任感,消费者理性消费,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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