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占有制度,这有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商法博士徐海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
徐海燕说,占有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占有的客体为物。此处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对于权利,例如地役权、专利权不得成立占有。二是占有为法律所保护是一种事实而不是一种权利。三是占有的成立须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所谓事实上的管领力,是指人对物为确定、现实的支配状态。有无事实上的管领力,应依社会观念加以认定。一般地说,人对物已有确定与继续的支配关系,或者已处于得排除他人干涉的状态,就可以认定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徐海燕介绍,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例如基于租赁关系和留置权而产生的占有即为有权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例如偷盗别人物品而产生的占有即为无权占有。在无权占有中,又可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误认为有占有的权利且无怀疑而进行的占有,例如,误认为别人同意借用某物品而加以占有。恶意占有,是指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无占有的权利有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
徐海燕介绍,物权法第19章共计5个条文规定了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的占有制度。具体而言,物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返回原物或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同时,确立了占有制度具有使占有人取得本权或处于优越地位的功能。即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