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消灭指物权关系的消灭。物权的消灭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权消灭包括物权的绝对消灭和物权的相对消灭,狭义的物权消灭指物权的绝对消灭。
物权的绝对消灭,指物已灭失,物权不复存在。物权的绝对消灭包括物的毁灭和物的抛弃。物的毁灭指物已毁灭,物权随之消灭或者演变成其它物的物权。例如,书稿被焚,著作人丧失书稿所有权。房屋震塌,房屋所有权变为瓦砾所有权。物的抛弃,指物权人将物原状丢弃,放弃对物的权利。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所有物的自由,有权把自己的物抛弃,不要了。抛弃是单方民事事实行为,抛弃人无需向特定人做意思表示。物一经抛弃,物权即为消灭。
物的抛弃分为不动产的抛弃和动产的抛弃。不动产的抛弃,指所有权人抛弃建筑物等地上定着物。所有权人抛弃建筑物,应当到建筑物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注销登记,建筑物方为抛弃。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能抛弃。用益物权连及所有权,用益物权人也不能擅自抛弃不动产的用益物权。动产的抛弃,指物权人抛弃动产。物权人抛弃动产,必须放弃对动产的占有。物权人放弃对动产的占有,该动产方为抛弃。所有权人有权抛弃自己的动产,用益物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抛弃应当废弃的动产。
物权的相对消灭,指物权由原主体转移到新主体,原主体丧失物权,新主体取得物权。
物权的相对消灭即是物的继受取得,二者是从各自角度阐述同一件事。例如买卖一物,出卖人将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该买卖对于出卖人来说是物的相对消灭,对于买受人来说则是物的继受取得。因此,物权的消灭通常是狭义的,指物权的绝对消灭。
传统物权理论在物权的消灭中尚有混同。物权的混同,指同一物上的所有权与其它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它物权因混同而消灭;也指所有权以外的其它物权与以该物权为标的物的权利归属于一人时,其权利因混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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