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物权法>物权赔偿>
物权受损引起其他利益损失应该得到合理赔偿
时间:2010-05-18 14:47 来源: 点击:

  大勇是新区大港某新村605室的业主。一天,大勇家卫生间内的供水主管道因锈蚀爆裂,导致房间浸水,家中地板、橱柜等家具及日用品均因被水浸泡而有所损坏。当日,供水公司派员及时将供水管道予以临时修复,但并未对大勇家的损失表示赔偿,大勇将该供水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开发区法院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大勇家受损装潢部分的评估价值为1.2万元。大勇要求供水公司赔偿其装潢损失1.2万元、租金损失3万元、误工费2000元。而供水公司对评估确认的损失无异议,但对大勇主张的其他损失不予认可。

  供水公司对其负责维修保养的商品房供水管未尽安全检查维护义务,致使大勇家中自来水供水主管因锈蚀爆裂,部分装潢因浸水而遭受损失,理应承担过错责任。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损失是否包括租金损失以及租金损失如何计算,即物权受到侵害引起的其他利益损失是否可以得到赔偿。

  审理中,法官发现大勇提供的中介服务部证明虽未明确介绍出租的时间以及该房屋出租记录的记载,就他家中受损的情况来看,装潢受损会对其出租产生一定影响,此损失应该得到赔偿,但大勇长期不予维修而致扩大的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

  依据《物权法》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供水公司更换大勇家中的供水管道,并承担装潢损失1.2万元,此外参照当地一般标准酌定供水公司赔付大勇租金损失3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