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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规定应辟专章 物权法草案审议实录之
时间:2010-05-18 15:16 来源: 点击:

  物权法草案对海域使用权作了原则规定。在前不久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五次审议时,许多常委委员建议,草案应设专章对海域使用权作出规定,同时删除第122条规定的渔业养殖权。

  “物权法草案中仅仅对海域使用权规定了一条,内容不够充实,建议对此设专章规定。”

  ———毛如柏委员

  毛如柏委员认为,草案将海域使用权作为物权的内容规定下来,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符合海域使用权的特征,有利于对海域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这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但是,物权法草案中仅仅对海域使用权规定了一条,内容不够充实,建议对此设专章,对海域使用权的内涵、海域使用权的取得、出让合同、海域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规定。

  叶如棠委员对专章设立海域使用权制度也表示赞成。他说,海域使用管理法在2001年立法的时候已经明确了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应该与其他用益物权一样,单独设一章。

  宋照肃委员说,物权法原则规定了海域使用权,这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建设的一个创新,是一件各界都关注的大事情,具有重大意义。完全赞成作这样的规定。同时,建议在草案第三编用益物权中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因为海域作为国家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土地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物权法这一基本民事法律中,应该系统确立海域物权法律制度。这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也是符合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王学萍委员认为,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作为蓝色国土,已经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根据国际公约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主张管辖的海域面积达到300万平方公里(其中内水和领海38万平方公里),海面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一。这是一块中华民族未来赖以生存的重要战略空间,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以海岸线为界分别规定了土地和海域的所有权及用益物权。海域在物理特征上与土地相比是有很大差距的,但从法律性质上来讲,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都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因此,为了使我国物权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更富有时代特征,有必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物权法这一基本民事法律中专章规定海域使用权。具体来说就是要在第13章“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之后,设专章作第14章。主要规定海域使用权的设立、流转、登记、行使、保护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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