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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时间:2010-05-18 15:16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条 使用房屋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及时修缮、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导。

  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

  (一)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二)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经批准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核意见。

  (二)自用房屋的,提交房地权属证书;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变用途的证明。

  (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房屋所有权人在备案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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