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权的行使以登记为主
时间:2010-05-18 16:32 来源: 点击:次
市民张某借给李某10万元,李某将房产证交给张某做抵押,双方签订了合同,但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还款期满,李某无力偿还,张某要求实现抵押权。该房屋没有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后张某与李某发生纠纷,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还款并行使抵押权。法院判决,抵押权无效,李某还给张某10万元。
观点:
茅箭区法院研究室陈亚明认为,我国对不动产的抵押权实行的是登记成立主义,当事人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故抵押权不成立,这并不受该房屋有无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影响。
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扣留房产证的做法因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登记成立要件,也不能使抵押权成立。而且,房产证仅可宣示房屋的所有权,起到一个证明的作用,但它本身并不是权利,所以不可能以房产证设定权利质押。抵押合同表达了当事人设立抵押权,受此约束,债务人负有办理抵押登记,使抵押权得以成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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