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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代办托运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
时间:2010-05-18 15:01 来源: 点击:

  案情:

  定南县甲、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无法向乙交货。乙应向谁主张自己的权利?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甲由于丙的原因不能向乙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丙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出卖人甲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没有违约的情节,货物交给承运人后,代办托运人甲的义务已圆满完成,而且根据物权理论,乙已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有权是对世权,因此,乙可以要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在评析上述两种观点之前,我们必须先明确代办托运、交付的概念,了解风险转移的相关理论。

  一、什么是代办托运

  所谓代办托运,是指卖方负责托运,买方负责运费的交货方式。代办托运的所有权转移界点是办理完托运手续,办理完托运手续所有权即转移给买方。

  此方式类似国际货物贸易术语当中的“Free Carreir(…Named Place),货交承运 人。”

  采用这一交货条件,买方必须自负费用订立从指定地或地点装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并及时通知卖方有关承运人的名称和向其交货的时间。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在指定地或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及时通知买方。同时,还须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责领取出口许可证和支付出口税捐费用和风险。而买方承担卖方交货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在代办托运中,卖方与承运人订立的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对方直接向第三人履行给付,第三人因此取得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有三个特征:

  1、它只能为第三人带来利益,原则上不能使第三人承担义务,因此,合同订立无需第三人同意。

  2、自合同成立起,第三人可独立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第三人有独立的请求权。

  3、第三人对为其利益订立的合同,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订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意义在于:便利当事人,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债权人对第三人负有给付义务,并应履行这种义务,但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订立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使这一义务转化为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权人的义务,而使自己不向第三人履行义务。这样,实际上是一人履行,消灭了两个人的债务,达到了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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