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的拟制交付形式有哪些
时间:2010-05-18 15:01 来源: 点击:次
动产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其标的物的事实管领权转移给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现实交付一般是指具体的、可以转移实际占有的物品的交付。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三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此为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此为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此外占用改定,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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