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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时间:2010-05-18 15:01 来源: 点击:

  【内容摘要】我国物权法是否应承认占有改定,学界素有争论。笔者以为不论何种学说,都仅从物权变动角度立论,而没有注意到占有改定多与混合交易的法律表现形式――合同联立相联系,因而它本质上是两个交付的缩略形式,而非仅与物权变动相关。从而笔者以为占有改定既不必然与间接占有相连,也不违背物权公示制度。

  【关键词】占有改定、合同联立

  交付原仅指现实交付,即物上现实直接管领力的移转,但一般认为现实交付之外,尚有观念交付,它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一般认为,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由转让人继续直接占有动产,使受让人取得对于动产的间接占有,并取得动产的所有权的一种观念交付形态,而且它与间接占有是相伴随的。[1]关于我国物权法是否应承认占有改定,学者间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2]因而实有研讨的必要。

  一 占有改定的历史渊源

  罗马法上,交付行为的表现形式,最初体现为物质实体的移转。但随着社会心理和文明的发展,在法学理论尤其是普罗库勒派学说的影响下,交付逐渐摆脱了唯物主义的、直观的手递手的活动。在古典法和优士丁尼法中,对占有的转让可以通过隐蔽和准精神的方式加以完成,于是出现了交付替代,占有改定的前身占有协议就是其中之一。[3]但彭梵得认为占有协议是短手交付的翻版,有学者对此提出了批评,认为二者是相反的关系。[4]我以为后说较为有理,因为短手交付是简易交付的前身,而占有协议对应的则是占有改定,二者虽都无需为现实交付,但方向却恰好相反。在占有协议中,出让人不进行实际交付,而是同受让人达成协议,允许受让人以租赁、寄托、使用借贷等名义持有物品,并以此种方式使自己成为他人占有的代表。可见,罗马法中的占有协议往往与混合交易密切相关。法国民法因采取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交付仅为债务的履行,与物权的变动无关,所以没有交付替代存身之所,当然也无占有改定的规定。《德国民法典》第930条、《瑞士民法典》第924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1条都对占有改定作出了规定,其关于占有改定的共同点是认为必须基于间接占有关系,即占有媒介关系,且此种关系是具体而非抽象的。日本民法采债权意思主义,却在民法典第183条规定了占有改定,但其承认抽象性占有改定的效力,又与德国法系的规定不同,这也许与日本民法游离于法德民法之间有关;且日本民法典该条的规定也混淆了间接占有与辅助占有的关系。笔者以为,占有改定乃至整个观念交付制度都是与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唇齿相依的,因而相比之下德国、瑞士民法的规定更加合理。至于形式主义内部采何种模式,从一定意义上说仅是解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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