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和统筹城乡发展,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浙委办〔2009〕37号)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路桥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切实做好农业规模经营配套设施用地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设施农用地需求
各地要积极支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凡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畜禽水产舍、温室大棚等用地,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管理用房、农资仓库、农机(具)库房、晒(堆)场等临时配套设施用地,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
永久性的农产品加工项目用地,以及农业生产附属的永久性管理和生活用房等配套设施用地须按照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地要积极引导农业加工项目用地向城镇、工业园区集中,并结合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安排农业永久性配套设施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二、合理配置设施农用地规模
各地要按照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突出主导产业发展,推动示范项目建设,实现农业转型升级,对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配置设施农用地规模如下:
(一)对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签订规范合同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5‰以内申请使用设施农用地。
(二)从事农机、植保服务的农业服务主体,可申请使用设施农用地,服务面积在1000亩至5000亩的可申请不超过2亩的用地面积,服务面积在5000亩以上可申请不超过3亩的用地面积。
(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规模养殖户,生猪存栏1000头以上,家禽存栏2万羽以上,按规模养殖场建设标准的实际需要申请畜禽养殖用地。
三、坚持设施农用地使用原则
各地要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应在农业生产所在地就近选址,严格控制选择在规划建设用地内和国道、省道等主要道路两侧,畜禽养殖用地应坚持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原则,尽量按照一定的种植(养殖)面积安排相应的畜牧业用地,并远离居民区。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签订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协议,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按照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经营期限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并作出复垦承诺,期满后,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负责复垦。设施农用地使用要把握如下原则:
(一)不影响耕作层恢复原则。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架空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耕作层保护措施,不影响耕作层恢复。
(二)统一标识原则。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房应体现我区农业用房特色,尽可能采用统一式样、统一标准、统一外观颜色,房屋层数以一层为主,如确实需要不得超过二层,并对农业用房进行统一标识。
(三)严禁改变用途原则。设施农用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出租,终止农业生产的应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四、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批
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审批效率,减轻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负担,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审批实行联审联批,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全程代办,审批过程不得收取费用。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用地申请。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确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经土地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持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申请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设施农用地复垦承诺书和拟申请的设施农用地平面布置图等材料向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交用地申请。
(二)镇(街道)审核。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理后,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出具意见和选址图(标明配套设施用途、用地面积、拐点坐标),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查。
(三)农业部门审查。区级农业部门受理后,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的项目内容、土地流转面积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转交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四)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区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和区农业部门审查意见,对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耕作层保护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审查不同意的及时告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和区农业主管部门。
(五)区人民政府审批。用地申请经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区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用地批准通知书,并报送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五、依法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设施农用地申请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采取施工放样、工程监管、峻工验收等措施,加强设施农用地全程管理,每年至少一次对设施农用地进行实地踏查,每三年实行一次审查备案,确保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规范用地。对于不按规定建设或改变农业生产用途的,按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查处,由镇(街道)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予以拆除,确保依法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如发现没有进行依法处理的,将停批该镇(街道)范围内新增的设施农用地。对借发展设施农业名义搞非农建设的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切实把耕地保护政策落到实处。
本文件有效期限截止2010年12月31日。
附件:1.路桥区设施农用地申请表
2.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
3.设施农用地复垦承诺书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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