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举证责任略论
作为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笔者接触到的案件90%为民事案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为提高民事审判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颁发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有关举证责任作了比较具体、合理的规定,这对于保证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法律关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规定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应用的现状
由于笔者所接触的民事案件离婚纠纷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因此在这里仅就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举证在实践中的应用作一剖析。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所以原告应当对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样确定的实际意义在于:当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不充分时,人民法院即应当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来讲,当他(她)起诉离婚时,是否就真的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自行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在庭审中见过很多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提供感到很茫然,也很无助。比如在一起离婚纠纷中,原告是男方,他是一个外地人,一年前在茶陵打工时找到了老婆,女方是茶陵人。结婚时,女方向男方索要了几万元彩礼,婚前女方是答应嫁到男方的,而婚后女方却改口,说是不愿意到男方家生活,不仅如此,女方父母亲和亲戚朋友也不允许男方到女方家生活,更不用说为他生儿育女了。无奈之下,男方将女方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由女方返还彩礼,可是男方却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他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也无法证明他曾经给了女方几万元彩礼。这起离婚纠纷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笔者很同情原告,如果他能够搜集到证据然后再来起诉,也许结果就会大不一样。
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如果只是单纯否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则他(她)不负任何举证责任。但在实际诉讼中,被告通常要提出一些新的事实来反驳原告的主张。如针对原告提出的因感情不合分居已满2年的主张,提出自己与原告实际上是时分时合;针对原告提出的感情不好的主张,提出自己与原告一直感情不错,只是为一些琐事有过小吵而已。因此,尽管被告也负有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的责任,但作为离婚法定依据之事实的举证责任仍然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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