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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时间:2010-05-21 09:59 来源: 点击:

  论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民事诉讼领域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举证责任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曾被人比喻为“民事诉讼的脊梁”,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又是举证责任研究中的核心问题。本文基于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对其含义、举证责任分配的有关学说及分配规则等问题做了论述,同时本文还对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做了研究和思考,提出只有相关制度的配套和完善,才能真正实现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应有的作用。全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介绍了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第一节,探讨举证责任的含义。古罗马法上所讲的举证责任,仅指当事人提出主张后必须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在德国法上举证责任包括行为上的责任和结果上的责任两种责任,并指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举证责任的定义都包括了行为上和结果上的两层含义。第二节,对举证责任分配的含义进行初步解释。第三节,阐述举证责任分配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即实现实体法的宗旨、使裁判最大限度贴近真实、实现程序公正、诉讼经济。第二章,论述了大陆法系举证责任分配的有关学说。 第一节,论述罗马法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其一,原告应举证,其二,根据事物的性质,否定无须证明。第二节,论述德国举证责任分配学说及评价。德国民事诉讼法界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德国民法典制定前,这一阶段主要代表学说有待证事实分类说、基础事实说与特别要件说、因果关系说。第二阶段,德国民法典制定后至20世纪60年代,主要以莱昂哈德的完全性说和罗森贝克的规范说。规范说将实体规范分为彼此对立的两大类:一类能够产生某种权利的规范(被称为“基本规范”或“请求权规范”),另一类规范是妨碍权利产生或使已经产生的权利复于消灭的规范(可分为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受制规范),并认为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相应的,否认权利存在的人,应对妨碍该权利的法律要件举证;主张权利消灭的人,应对权利已经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主张权利受制的人,应对权利受制 内容摘要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第三阶段,德国20世纪60年代至今,代表性的学说有危险领域说和盖然性说。 第三节,阐述日本现代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学说,两大代表学说:一是在维护传统的规范说的基础上,强调对规范说加以修正的“法律要件分类修正说”; 二是否定传统学说的新说“利益衡量说”。 第三章介绍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有关学术观点和分配规则。第一节,主要介绍了我国近年来以李浩教授为代表的一些法学学者对举证责任分配的有关学说及观点。 第二节,论述了实践中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分配规则,首先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该规则由来己久,非常古老,但有学者认为该规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里体现。其次论述我国司法解释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倒置规则的规定。再次简介了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在特殊情况下,应由审判人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其他情况,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第四章论述对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的建议。 第一节,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司法完善,认为在司法活动中,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加强有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的司法解释、通过判例确定和统一举证责任的分配、通过设立特别程序处置举证责任分配中的疑难问题。 第二节,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立法完善,认为民事立法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对某些事实的举证责任应由哪一方当事人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对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总结完善举证责任倒置方面的规定、对自认规则的完善的建议、尽快制定《民事证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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