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的措施
时间:2010-05-21 10:01 来源: 点击:次
对于证据保全的措施,《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第24条有讲到,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象、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实践中要根据证据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加以保全;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图、复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对视听资料,可通过录像、录音反映出现的形象或音响,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加以保全;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并力求准确、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笔录经本人核对盖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损坏或未经批准而销毁;等等。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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