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汽车的普及,亲戚、朋友、同事之间无偿搭乘也是非常频繁,搭乘人一旦发生人身受到损害的事故,就涉及到赔偿问题。这种搭乘人人身损害事故有交通事故造成的,也有第三人的故意或者过失的伤害行为造成,也有意外事件造成。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定义,交通事故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如果无偿搭乘的是营运车辆,则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来处理。该规定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如果属于货车载客,那么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经货车承运人许可的随车押运人员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准用客运合同的规定。因此种情形可类推适用海商法第108条关于“经承运人同意,根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的规定。但如果无偿搭乘的是非营运车辆,那么搭乘人就其遭受的人身损害能否向车辆保有人(车辆所有权人、管理人、驾驶人)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如果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损失如何承担?无偿搭乘也称为“善意搭乘”、“好意同乘”,“搭便车”等。它有两种情形,一种就是顺带型,机动车驾驶人在去自己的目的地的行程中顺路带上搭乘人,无需出现跟自己的行程无关的额外行程。另外一种情况就是非顺带型,机动车驾驶人跟搭乘人的出发地和/或目的地不是同一个地方,也不是同一个行程中,机动车为了送搭乘人到目的地需要行驶额外的行程。搭乘人无偿搭乘非营运车辆导致人身损害的赔偿纠纷中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以下主要就赔偿责任中涉及的法律性质、请求权基础、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规则问题进行论述。
一、无偿搭乘行为的法律性质
无偿搭乘非营运车辆在社会上非常普遍,一般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事之间。如果人身损害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那么受害人一般也会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如果第三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不可归责于第三人的事由造成人身损害的,这时受害人或许会向车辆保有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于此情形,无偿、好意、友善的车辆保有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关乎到道德和法律的交锋,亦关乎到立法和司法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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