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评定,从司法实践的分类来看,主客观因素可归纳为必要因素和参考因素两类。
其中范围如何裁定?涉及哪些具体因素?《食品工业科技》特约法律顾问为您带来如下实际案例点评。
浅谈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评定的主客观因素
2006年8月7日,原告李先生(以下简称原告)前往被告北京蜀国演义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经营的酒楼就餐,并点用了由其推荐的凉菜“香香嘴螺肉”(凉拌螺肉)。2006年8月22日始,原告开始出现头疼状况,胳膊伴有间歇式针刺疼痛。8月25日左右,发现颈部生硬,不敢转动,而且头疼越来越严重。为此,原告先后求诊于通州区次渠卫生院,中关村医院、北医三院。2006年9月9日,原告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广州管圆线虫病”,并于2006年9月12日至2006年9月27 日住院治疗。后经查,被告为降低成本擅自将凉拌螺肉的原材料由海螺更换为福寿螺,且加工工艺不当(未彻底加热)没有杀死福寿螺中所携带的广州管圆线虫幼虫, 是导致原告无辜染病以及引发本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所在。原告认为,被告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保护消费者的食品卫生 及安全是生产经营者的法定责任。在本案中,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损害事实及结果的发生,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要求判令被告在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报纸或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9292.17元、误工费5961元、交通费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4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的就餐及遭受损害的事实无异议,我公司表示真诚的歉意。在事件发生后, 我公司已在媒体上进行了道歉,因此不同意原告要求我公司在北京地区具有影响力的报纸或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我公司同意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对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希望法院酌情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身患“广州管圆线虫病”系其食用被告制作的“香香嘴螺肉”(凉拌螺肉)所致。被告在制作“香香嘴螺肉”(凉拌螺肉)使用的原料为福寿螺,由于被告对福寿螺未彻底加热,导致未能杀死福寿螺中携带的广州管圆线虫幼虫,最终导致原告食用后致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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