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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引发猝死本案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10-05-15 16:47 来源: 点击:

  争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但争吵引发死亡赔偿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却值得探讨。

  老刘生前有高血压病史。其隔壁有一户新搬来的人家,主家请了装修工装修。几天后,老刘发现自己的本来放在楼梯口的一张梯子被搬到了这正在装修的隔壁人家,即向装修工索要,装修工称梯子是主家给的,自己有义务保管,不能给老刘,要等主家来了再说。老刘将梯子强行拿走,回家后想不通、气不过,又去与装修工理论,并拉着装修工准备到居委会去评理,可刚走几步就倒在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跳呼吸骤停、高血压病。老刘的妻儿以主家和装修工为被告诉至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分歧]:

  该案有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提出的因果关系问题,即老刘之死与争吵之间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对这个争议焦点的分析,大致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争吵是引起老刘死亡的条件之一,没有争吵就没有当天老刘的猝死。故老刘之死与争吵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二种观点认为,老刘的死亡与争吵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争吵并不必然导致死亡,老刘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自身的疾病,争吵仅是诱因。老刘之死与争吵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第三种观点认为,争吵是诱因,是引起老刘死亡的条件之一,只有当争吵成为引起老刘死亡的适当条件时,才能认为老刘之死与争吵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该案中争吵并不是引起老刘死亡的适当条件,而是一般条件,故不能认为老刘之死与争吵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点评]:

  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比较合理。老刘的死亡原因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争吵尚未达到引起老刘的死亡的适当条件,故争吵与老刘的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考虑到被告行为有不当等方面原因,根据公平原则,该案中由二被告适当补偿了原告的部分损失。

  法律不能使人对不是他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是现代法治的原则。因而因果关系成为侵权法上极为重要的概念。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完全是一个逻辑推演的过程,而只是一个可能性的判断过程。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事物普遍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反映形式之一,它是客观的,独立于人们的意识之外的,它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人们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是要受制于人类的知识水平的。事物之间联系的复杂性、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信息占有的不完全性等,使得人们不可能完全认识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人们对特定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也只能是在现有的认知条件和信息状况下,对因果关系作出一个大致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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