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策规定,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单位有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这些企业的长期合同职工和按新劳动合同法招收的职工,都享有养老社会保险权益。企业职工的养老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而且企业为职工代缴的部分多于职工缴纳的比例。因此,有些公司为了逃避责任,采取各种方式逃费:
1.增加临时工、减少合同工或频繁使用短期合同工,减少养老保险人员数量。外商投资企业员工流动性大,人员数目不固定,有时很难核定纳入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数,此种现象尤为明显。
2.不给职工缴费,或想方设法少缴费,或借故延迟缴费。
3.变相减少工资总额,降低保费提取标准。政策规定养老保险费应以企业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准计算提取,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各种津贴、经常性奖金和其他工资。有些企业只以职工的基本工资来计提,或者把工资性开支化整为零,然后只以部分工资计算缴纳;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资性报酬脱离工资总额范围;有的企业转移部分工资开支渠道,明目张胆逃避计提。
4.违规截留应缴保费。企业以效益不好或资金紧张为由,把已计提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截留下来挪作他用,长期拖欠。有些企业不仅截留了企业应缴部分,还截留了为职工代扣代缴的部分。
5.减少职工,规避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如果公司雇用的人员少于一定数量,可以不加入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因此,小公司的所有者倾向招聘少量的员工,不承担或少承担养老社会保险义务,然后通过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弥补劳动力的不足。
养老社会保险的逃费行为造成以下不良后果:导致缴费者和不缴费者之间在有效费率上的不平等,以及相同职工间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降低了养老保险通过社会收入再分配来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它导致养老社会保险缴费率不断提高,并高于实际应有的费率;逃费和欠费行为扭曲了劳动市场的运行规律,增加了福利成本;企业和职工为了躲避缴费向地下经济和非正规部门转移,降低了经济增长,同时减少了课税基础,这种畸形劳动市场的发展又会助长逃费行为。此外,隐瞒收入或少报收入逃避缴费使得真实工资的缴费基数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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