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碾人顶包,凭什么不起诉?
第三只眼
一个纪委干部碾人顶包,一个交警徇私枉法,一个不起诉,一个免予刑罚,法律严肃性在哪?
去年,陕西省靖边县纪委干部室主任杨军开车碾死女童,车祸视频曾在网上广泛传播。但杨军第一时间找到表叔顶包,并和身为交警的发小高建华一块策划了这起徇私枉法事件。
事件曾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如今此案有了法律结果:杨军因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自首情节,去年9月当地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今年8月,绥德县法院判决交警高建华犯徇私枉法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这么赤裸裸以权弄法的大案,最终以两名涉事官员不用坐牢、不用开除公职处理(公务员“免予刑事处罚”,可以不开除公职),这样的司法处理的依据在哪里?
按刑诉法的规定,不起诉的前提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中,杨军作为党的纪委干部,撞死女童之后“浑然不觉”,逃离现场;在相关碾轧视频在网络疯狂传播之后,情知东窗事发,却在第一时间,处心积虑找人顶包,并找自己的发小、交警高建华搞权力勾兑,妄图玩弄法律,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国家公信。从头到尾哪里谈得上“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当地检察机关对这样的肇事者适用“不起诉”,是基于怎样的考量?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致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负全责或者主责的,就应该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来说,即使交通肇事司机认错态度较好,主动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往往争取到缓刑处理。
而在本案中纪委干部杨军碾死女童、离开、找人顶包、徇私舞弊,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却做了“不起诉”的处理。
再说说对交警高建华的徇私枉法罪,法院做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按法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在本案中,交警高建华从一开始就知道,肇事司机是杨军,一开始就知道并参与了杨军找人顶包的整个过程,主观恶性极大。高建华仅仅以杨军是自己“发小”,就把国法当成人情出卖了。
一个纪委干部碾人顶包,一个交警徇私枉法,一个不起诉,一个免予刑罚,法律严肃性又体现在哪里?
希望当地对这些问题,都能有个明晰交代,否则不足以平公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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