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携乙肝抗原就业遭拒 单位被判继续履约
时间:2008-02-05 11:10 来源: 点击:次
侯某是北京理工大学2007届毕业生。2007年4月,经学校推荐,侯某与北京某机床研究所签订就业协议书。7月12日,侯某领取报到证后,在联系报到事宜时被告知,研究所不准备履行双方的就业协议书。双方协商未果后,2007年11月,侯某将该研究所诉至法院,认为研究所歧视其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就业协议书,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北京某机床研究所表示,单位并没有与侯某签订就业协议。研究所的就业协议书只表明在侯某不报考研究生的情况下,原则上予以录用的考虑。研究所介绍,2007年5月28日,其曾向侯某所在学校发出通知,说明因单位业务调整,岗位需求减少,无法履行与侯某的就业协议书。研究所强调,这样做并不是因为侯某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法院认为,北京某机床研究所应当按照约定安排侯某工作,现其不履行协议书中的规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研究所的违约,导致侯某不能正常工作,造成侯某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判决该研究所继续履行其与侯某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赔偿侯某经济损失3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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