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事故调查报告,涉事公司、合作企业、监管部门均未尽责;4人被当地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昨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发布了《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认定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8年7月12日,因原料标识不明,宜宾恒达公司工人将易爆危险化学品氯酸钠当作生产物料误投入反应釜引发爆炸着火。事故释放的爆炸总能量为230公斤TNT当量,造成19人死亡,1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142万元。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宜宾恒达公司等多家公司共15人被移送司法;4人接受纪委监委调查。调查组建议给予44人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原料标识不明入库错误
2018年7月12日11时30分左右,宜宾江安壹米滴答金桥物流公司吴伟将2吨标注为原料的COD去除剂(实为氯酸钠)送达至宜宾恒达公司仓库。入库时,库管员宋泽容未对入库原料进行认真核实,将其作为原料丁酰胺进行了入库处理。
14时左右,该公司二车间副主任罗吉平开具20袋丁酰胺领料单到库房领取咪草烟生产原料丁酰胺,宋泽容签字同意并发给罗吉平33袋“丁酰胺”(实为氯酸钠),并要求罗吉平补开13袋丁酰胺领料单。
事故发生后,经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现场指认,当天误入生产现场的“丁酰胺”与库房剩余47袋无包装标识的“丁酰胺”一致,后经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分析,鉴定为氯酸钠。
工人误投原料引发爆炸
当日15时30分左右,二车间咪草烟生产岗位的当班人员四人通过升降机将生产原料“丁酰胺”提升到二车间三楼。17时20分前,2R301釜完成投料。
17时20分左右,2R301釜夹套开始通蒸汽进行升温脱水作业。18时42分33秒,正值现场交接班时间,二车间三楼2R301釜发生化学爆炸,紧接着又造成二次爆炸并引发大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经计算,本次事故释放的爆炸总能量为230公斤TNT当量,初始爆炸(第一次爆炸)当量为50公斤TNT。
■ 事故原因
涉事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
《报告》中称,该公司操作人员将无包装标识的氯酸钠当作丁酰胺,补充投入到2R301釜中进行脱水操作,导致第一次爆炸,产生的高温甲苯蒸汽,迅速与外部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并产生二次爆炸,同时引起车间现场存放的氯酸钠、甲苯与甲醇等物料殉爆殉燃和二车间、三车间着火燃烧,进一步扩大了事故后果,这是事故的直接原因。
其次,宜宾恒达公司未批先建、违法建设,非法生产,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同时,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还包括:相关合作企业违法违规,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等技术服务单位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设计、施工、监理、评价、设备安装和竣工验收,以及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力等。
■ 处罚结果
调查组建议给予44人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根据《报告》,除去在事故中死亡的宜宾恒达公司二车间副主任陈代耀,免于追究责任,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有:宜宾恒达公司8人、常州道恩公司派驻宜宾恒达公司1人、江西汇海公司1人、四川岷江雪盐化有限公司4人、成都雄踞公司1人。
江安县工业园区安环局有2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已由高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江安县安全监管局、江安县安全监管局执法大队各有1人,因涉嫌违反廉洁纪律及涉嫌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玩忽职守罪,已由江安县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
另有44人,调查组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其中包括江安县委副书记、县长兼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朱莉,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江安县县长职务等。
调查组建议责成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宜宾恒达公司给予规定上限5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责成江安县人民政府对其依法予以关闭。同时,调查组还建议责成江安县委县政府向宜宾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建议责成宜宾市委市政府向四川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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