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男子因喜爱私藏枪支被判刑
时间:2009-07-31 09:23 来源: 互联网 点击:次
2008年5月左右,汪某从他人处取得一把自制手枪,偷偷藏匿于家中。后吴某得知他有一把枪支,便于11月向汪某借枪。拿到枪支后,吴某将枪支转借给了祝某。祝某拿到枪支后爱不释手,迟迟不予归还。后经吴某反复催要,祝某将枪支还给了他。
2009年2月底,另一犯罪嫌疑人朱某也向吴某借枪,并将枪支锁进自家保险柜中。在得知公安机关正查有关人员之后,害怕暴露的朱某打电话让其母亲去保险柜中将枪取出藏好。而第一次见枪的朱母慌忙中,将枪支藏在洗衣机后面。刚藏好,门便被敲响了,公安人员当场将该枪支依法查扣。后经嘉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具有杀伤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祝某、朱某、汪某违法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鉴于祝某有立功情节,朱某和王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遂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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