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周报》见习记者 邓益辉
本报第116期刊发了《姐姐捂死病妹引发的立法争议》一文。据报道,为了救治患精神病的小女儿涓涓(化名),父亲廖勇六年间变卖家产,将所有积蓄都耗尽,为了能够留在家中照顾涓涓,孪生姐姐婷婷主动放弃高考,和妹妹一起锁在小屋里。看着父母因经济压力困窘不已,而妹妹也因疾病折磨而痛苦不堪,2007年8月22日凌晨1时许,19岁的婷婷用枕头捂死了熟睡中的妹妹。随后,婷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拘留,彭州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婷婷提起了公诉。
2008年1月31日,“姐姐捂死病妹”案在四川彭州市法院公开审理。庭审中,审判长依据《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允许婷婷不穿看守所统一配发的“囚衣”,身着便装受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是否脱去被告人号衣审理”并无相关规定,四川彭州市法院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
“姐姐捂死病妹”案开庭
2008年1月31日上午10时,四川彭州市法院的审判长重重地敲下法锤,“带被告人婷婷上庭。”婷婷身穿着印有“彭看”字样的囚衣,从中间通道步入法庭。“法警,脱去被告人身上的‘号服’。”审判长紧接着下令。一名女法警解开婷婷的手铐,帮她脱下囚衣,并换上了便装。
庭审结束后,婷婷表示,她十分感谢法院能够让她身着便装受审,因为她不愿意让家人看到自己穿着“囚衣”受审,脱下“囚衣”也脱下了她心里的负担。
在庭审中,公诉人指出,公安机关对婷婷的审讯中,婷婷曾说,自己清楚妹妹的病治不好了,会给家人带来巨大的经济、精神压力,早在2006年,她就有杀死妹妹的想法。“可以推断,婷婷的行为是早有预谋的。”公诉人说,在悲剧发生前几天,婷婷曾用报纸将涓涓的窗户遮挡住,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为了杀害妹妹。
“婷婷长期照顾妹妹,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她自己也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婷婷的辩护律师称,事发当天,婷婷的抑郁症发作,产生了绝望的情绪。“抑郁症极端表现下会有扩大性自杀的行为,即想自杀又害怕身边的亲人无人照顾,索性将亲人也杀掉。”婷婷的辩护律师认为,婷婷的行为,并不是预谋已久的行为。
由于本案案情重大而特殊,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婷婷患有抑郁综合症
案发后,警方曾经对婷婷作了精神病鉴定。经鉴定,婷婷由于不堪妹妹带来的生活和精神压力,已出现了抑郁综合症的表现。婷婷杀人行为与其所患抑郁综合症有一定关系,其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婷婷的家人和众多邻居曾联名向法院写了求情的信函。在信函中,婷婷的家人详细叙述了涓涓的病情以及婷婷这样做是对涓涓和家人的解救。
在起诉书中,彭州检察院提到,此案在移送该院后,因案情特殊,曾移送市检察院办理,后来市检察院又将此案再次移送到彭州检察院提起公诉。
“任何人都不得剥夺他人的生命,法律这样规定是在维护一个社会最基本的秩序。”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克昌说,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包括“安乐死”都是被禁止的。我国没有国外的“同意杀人罪”,所以婷婷的行为仍只能按故意杀人罪判决,即使她所谓的理由真的成立,也只是法院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基于何种动机而产生杀人故意并不影响杀人罪的成立,而只是量刑时应予考虑的情节。这就意味着,婷婷最少也要面临三年以上的铁窗生活。
日前,四川省高院已正式下文,要求全省法院允许被告人脱去“囚衣”受审。在四川省高院下发给成都各级法院的《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第四条明确规定,“被告人着号衣、戴手铐、脚镣受审的,法警应让其在法庭外脱去号衣。被告人戴手铐、脚镣到庭的,审判长可以根据被告人是否有暴力倾向、情绪是否可能失控、有无安全危险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指令法警为其卸除手铐、脚镣。”
对于被告人脱去号衣受审的新规定,四川省高院刑事审判庭参与草拟《进一步规范刑事庭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相关人士认为,“脱去囚衣受审更人性化。”被告人受审时,还只是嫌疑人身份,是否犯罪还有待于法院的进一步审理来确定,脱去号衣审理也体现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为此,四川省高院决定在《若干意见》中加以规范和统一。
四川彭州市法院正是依据这项法规,从而允许被告人婷婷不穿囚衣受审。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是否脱去被告人号衣审理并无相关规定,四川彭州法院此举在全国尚属首创。
对于四川法院“不穿囚衣受审”,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称,这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大进步。他认为,在人们观念中,“囚衣”暗含了对被告人贬损的意味,容易让人产生有罪推定。但根据《刑事诉讼法》,任何人没经法院判决不能被确定为有罪。只要被告人着装正式,不损害法庭的严肃性,其有权选择穿什么衣服。“允许被告人便装出庭,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对被告人权利的尊重。”樊崇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