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司法目标,保证执行工作的公开度和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执行案件信息。但下列事项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二)执行工作秘密。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设立的电子触摸屏或互联网站查询有关执行工作的公共信息。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通过以下方式公开执行信息:
(一)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发布公告等书面方式;
(二)口头告知、电话通知等口头方式;
(三)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触摸屏、传真等电子信息方式。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执行工作的诉讼指导,公布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中的权利、义务和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当事人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说明。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应当如实告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第八条 公开执行流程
立案庭应公开告知申请执行案件的受理条件、申请执行人的举证责任、申请执行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
在执行过程中,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或审计其财务状况的,应当向社会公示。
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集团案件的执行款项分配方案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事先征求意见并公示分配方案七天。
第九条 公开执行期限
本院立案受理的执行案件在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在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当在立案后1个月内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追索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劳动报酬案件优先执行。
本院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第十条 财产处分公开
经法院依法通知限期履行而被执行人不履行的,可在依法评估的基础上,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清偿债务。对法院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委托有资格的机构等情况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