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切实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大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公信力,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高效,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规定。
一、推行执行过程公开制度的范围和内容
1、公开执行案件启动程序。各级法院要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立案条件,并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应当承担的风险,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于执行申请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救济的途径和方式。立案后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在裁定书中写明法律依据和认定理由,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2、公开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各级法院应当将执行案件收费标准及减缓免条件予以明确公布,便于执行案件当事人查询。要规范执行实际支出费用的手续,支出项目必须有相关的票据存档备查。结案时,执行人员应当出具费用结算单和有关凭证,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确认,并进行费用核对结算。
3、公开执行人员及必要的联系方式。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的权利。
4、公开财产调查情况。对依职权进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调查情况,应主动告知申请执行人或委托代理人。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的,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5、公开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采取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执行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
6、公开财产评估拍卖过程及结果。对拟评估、拍卖或者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评估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评估报告。拍卖或变卖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7、公开执行款物分配及交接情况。要建立执行款物交接制度,严格执行款物交接手续,对相关交接手续必须存档备查。对涉及到多个申请执行人或者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案件,应当公开执行款物分配方案,并召开各方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使当事人有机会参与执行工作的重要过程。
8、公开异议、复议案件审查过程及结果。各级法院在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不予执行申请,或者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时,应当公开听证进行审查(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不召开听证会,径行予以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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