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被执行人责任财产查找难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之一。如何扩大查找途径?检察机关在其中能否有所作为?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法国的做法或许可供我们借鉴。
民事执行案件大多数是金钱请求权的执行或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因此,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查明对民事执行程序的展开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从已有的改革来看,被执行人责任财产查明制度却一直没有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应有的关注,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执行改革的绊脚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地方法院的实践探索表明,改革主要围绕着法院、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三者的责任分担而展开。目前的阶段性成果是查找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由法院完全承担责任到执行当事人适当分担的局面已经初步形成。然而,被执行人责任财产查找难问题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如何扩大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是改革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在此,笔者对法国检察机关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制度作简略介绍,以期对我国的执行改革有所裨益。
同欧洲其他国家的情况相似,法国的被执行人责任财产查明制度要求被执行人有义务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机构(在法国指司法执达员)负有查找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职责。但是,在法国,检察机关负有协助司法执达员收集被执行人财产的信息或情报的义务,这是1991年法国执行程序改革赋予法兰西共和国检察官保障执行依据得以执行的使命的体现。检察机关的情报收集义务使得法国做法独树一帜。
一、改革的背景
各国执行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申请执行人取得执行名义申请强制执行,也会因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而无法实现债权,如申请执行人可能不了解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雇主的地址、不清楚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法国也不例外。1991年民事执行改革以前,法国法律虽然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执达官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报,执达官也可以请求公共力量协助,执达员不得不请求公共力量协助的,应向省长提出请求(《民事执行程序法实施法令》第五十条第一款),但法令对公共力量予以协助执行义务并没有作详细的规定。《民事执行程序法实施法令》第五十条第三款仅仅规定有管辖权的机关作出的拒绝给予协助的任何决定均必须说明理由;在两个月期间内不给予答复的,等于拒绝。也就是说,在行政机关拒绝动用公共力量协助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存在着公共权力机关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但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条文规定,这导致实践中执行机构和行政机关或金融机构没有充分协调,司法执达员查找被执行人情报时往往遭到公共力量以保密义务为由不予充分回答,其结果是司法执达员不能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判决因而无法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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