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唐梦)记者昨日从有关方面获悉,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中亚公司发生了一起出纳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出具转账支票一张,将公司500万元转入另外一家公司,从而占为己有的案子。总务兼出纳的罗惠娟在法庭上辩称,这是公司董事长杨火炮口头约定赠送给她的辛苦费。此案在区、市两级法院中经过三次审理,罗都败诉但仍不服,目前此案正在省高院审理中。
利用职务便利转走公司500万
4年前的2003年12月23日上午8时许,高明区中亚公司董事长杨火炮指示公司总务兼出纳的罗惠娟,将高明区政府国土局退回给公司在农行设立的大额存款账户上的700万元土地补偿款,转存一年期的定期存款。罗惠娟得到杨火炮的要求后,并没有按指示办理,而是利用其职务的便利,巧妙地将该笔巨款转存到该公司在同一农行设立的日常开支用的账户上。
然后,罗惠娟利用其持有的由公司董事长杨火炮预签名的日常账户两张空白支票(这两张支票是公司为方便罗惠娟支付公司日常小额的行政管理开支预留的,而且,该日常账户平时只有小额存款,一般不会超过10万元),将700万元中的500万元自行填写上“付罗惠娟补偿款”的用途转到其表兄李树志开办的高明联星电路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星公司)账上,另200万元转存了一年定期。
随后,罗惠娟在联星公司的协助下,将该500万元提取现金转移到罗惠娟的个人名下。这样,罗惠娟在杨火炮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中亚公司的500万元巨额资金占为己有。
被告:“杨与我有同居关系,是支付给我的巨额赡养费”
案发后,中亚公司向高明区法院起诉罗惠娟和联星公司,要求罗惠娟返还不当得利款500万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要求联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高明区法院于2005年11月9日立案受理,于2006年1月5日开庭审理。
在庭审中,被告罗惠娟辩称,本案证据材料证明,这500万元支票是由杨火炮签字盖章同意批准的,还亲自陪我去转账划款的。本案所涉之款纯属杨火炮与她的口头约定,最主要的原因是我设法为杨收回了峰江公司多年未还的50万美元借款本息,杨许诺将收回的利息赠送给我,这完全是合法合理的约定所得。况且,杨与她有同居关系,杨还一直反复向她表示“不会亏待自己的女人”,表示愿意向她支付巨额赡养费并要送她女儿到国外读书。由于这些原因,杨与她之间达成了上述的口头协议,也是她辛苦为杨完成各项工作的辛勤所得。
原告:“董事长与她有染同意给她青春补偿费没有证据”
在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认为,罗惠娟开始说是因为公司董事长与其有染,同意给她的青春补偿费,但当过往法庭要求其对此举证时,罗惠娟又改口说并没有此事;在法庭的一再追问下,罗惠娟只好说是因为在公司担任总务兼出纳多年,对公司贡献很大,董事长答应给她500万元奖励;当法庭问到罗惠娟“董事长答应给你500万元奖励,有何证据”时,罗惠娟支支吾吾了半天也没有给法庭一个正面的回答。
针对罗惠娟辩称,原告代理律师指出:罗惠娟未经公司方面同意,擅自将公司巨款占为己有已是事实。而经法院查明,被告罗惠娟于2004年5月19日向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供述交代“我填写这张700万元的支票以后,杨总及其太太和我由杨枝业送到高明农行营业部,杨总及其太太在营业部贵宾室坐,杨枝业在车上……当时,我越想越气,认为杨总不给我这300万元,欺骗了我,所以,我一气之下,将杨总原先签好名留在我那里备用的一张支票,填上500万元的金额作为我的补偿款,并填好两张进账单,分别将700万元转存,并将其中500万元转进联星公司的账户(笔者注:罗惠娟占有联星公司5%股份)”。
三审败诉返还500万及赔偿利息
2006年1月18日,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被告罗主张500万元是原告中亚公司法人代表杨火炮对其补偿款的说法不成立。被告罗惠娟所得利益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全额返还给原告中亚公司,并赔偿该款被占用期间的利息,责令联星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罗惠娟和联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了罗惠娟和联星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终审判决后,罗惠娟和联星公司又不服,向佛山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佛山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再审判决,依法维持(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95号民事判决。
至此,罗惠娟不当得利案件的诉讼程序经过三个审级、三个合议庭的审理,罗惠娟和联星公司败诉。
被告不服申诉至高院
2006年10月,该案件经过三审后,中亚公司向高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罗惠娟和联星公司的财产。高明区法院执行人员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受到了来自两名被执行人方面的种种干扰和压力,执行工作进展缓慢。至2007年8月,整整10个月期间,高明区法院除了将公安机关冻结罗惠娟的180万元存款执行给中亚公司外,对两被执行人的固定资产没有采取拍卖措施。
在中亚公司的强烈要求下,高明法院执行局于2007年12月开始对已经查封的罗惠娟和联星公司的财产启动拍卖程序。
然而,就在执行程序排除干扰、走向正常的时候,被告还是不服,继续申诉到省高院,目前此案正在省高院审理之中。
有意思的是,原告称,被告罗惠娟为了逃避非法获得不当得利被追究法律责任,罗惠娟与其丈夫于2004年6月3日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有财产全部归男方所有。后来又经过高明区法院和佛山市中级法院两次判决该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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