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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原纪委书记动用双规手段保护不法矿主
时间:2008-04-28 11:14 来源: 点击:
  收受贿赂资金数额之巨,为曾锦春赢得了“中国纪委书记第一贪”的称号。

  “每天的不合法收入达到了2万元,这在人均年收入只有几千元的湖南省,是天文数字。其非法收入足够支持数千名穷困学生接受教育。”据公诉人评价,曾锦春的受贿金额几乎与其故乡汝城县的全年收入相当。

  最后,据检方指控,曾锦春涉嫌单独或伙同他人受贿金额总计3152.25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源不明。

  “作为一名纪委书记,曾锦春的职责应该是猫捉老鼠,但是曾锦春这只猫却爱上了老鼠,甚至变成了老鼠。”4月25日,公诉人在法庭上如是语之。

  曾锦春,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湖南汝城人,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案一审于4月23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曾锦春‘用足用活’了他手中的权力。”摊开曾案卷宗,可清晰看出其“老鼠爱上猫”甚至变成“老鼠”的轨迹。矿山、基建、政法、银行、组织人事……几乎所有领域都能看到曾锦春收钱的手。

  “曾矿长”的权力史

  曾锦春有一个在外人看来颇为奇怪的习惯,每批一家矿井,都要求必须与其矿主见面。

  “曾矿长”这个名号,在郴州已经成为了“驰名商标”,公诉人总结道。

  这位前纪委书记的受贿清单中,至少超过一半的现金贿赂来自于矿山老板,而如果仅以关联性看,则绝大部分的行贿者,均多少与矿山有关。

  作为纪委书记,曾锦春同时兼任了郴州市煤矿整顿小组的组长。这一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兼任,却与曾锦春自身的深厚背景有关。

  公诉人提到,每次郴州市召开有关矿产的会议,曾锦春都是不请自到,并且倚仗自己资格老,经常推翻已经由分管的市领导的决定意见。

  曾是郴州官场“本地派”的代表,早年在老家任职,后出任临武县委书记、郴县(后改为郴州市苏仙区)县委书记,郴州市国土局局长。

  正是其“本地人”身份和国土局的履职经历,为“曾矿长”的成长埋下了伏笔。

  《第一财经日报》调查发现,国土局局长的职位掌控着郴州市矿山开采的许可大权。利用这种权力的便利,曾结识了一大批当地矿主,同时摸清了矿山的种种“内幕”。据知情人士介绍,其时,曾有一个在外人看来颇为奇怪的习惯,每批一家矿井,都要求必须与其矿主见面,“很多矿主由此都与曾成为了朋友”。

  起诉书提到的最早一笔与矿山有关的行贿款肇始于1997年下半年,这也是检控曾收受贿赂的起始时间。

  按照起诉书的描述,其时,矿主雷像文为承包临武县香花岭锡矿安源工区,请曾帮忙。曾接受请托后向该矿领导写条子,从而使雷如愿取得承包权。随后,经法院判决承包合同因违法无效,雷不服,准备上诉。在此期间,准备接管该矿区的安源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肖某以补偿雷80万元为条件,要求其放弃上诉,并通过曾先行付款40万元。2000年2月,雷为感谢曾在其承包该矿时的帮忙,将其中的20万元送给了曾。

  曾案的最大行贿嫌疑人矿主首清文也在此期间登场。

  起诉书指称,曾锦春收受首清文贿赂共计人民币710万元。在首向曾多达18笔(次)的行贿中,有很大一部分与其经营的玛瑙山矿水湖里矿区与派安公司的纠纷有关——

  2002年1月,为阻止派安公司到玛瑙山矿采矿,首清文送40万元到曾家;同年7月,又将40万元送到曾办公室;

  2003年3月,为此纠纷,首从备用金中拿出20万元送到曾的办公室;

  2004年4月,为请曾协调与派安公司的纠纷,首从备用金中拿出60万元送到曾办公室;同年8月,又为此送给40万元。

  而事实上,曾在收受首清文贿赂,并答应“办事”的过程中,左手接受首的一笔笔巨款,右手也揽进了派安公司的“孝敬”。

  2003年6月,派安公司负责人曹真源为解决公司与首清文的宏达公司之间的采矿矛盾,两次送给曾锦春之子曾峰6万元港币,要其请曾锦春帮忙;

  2004年初,因派安公司与宏达公司的矿界纠纷一直没有解决,派安公司决定,每月从公司支取5万元,直接送给曾锦春,以求得到帮助;

  2004年6月,尽管多次请求曾锦春“帮助”,但因双方争采东部矿体导致巷道贯通,派安公司被矿方下达停产通知。起诉书称,曹等股东商量后决定通过让曾峰入股来取得曾锦春的帮助。于是,公司决定出让价值238万元的股份给曾峰,占20%的股份。曾锦春于是答应过几天开协调会,并表示为“免得别人说闲话”,愿意出50万元入股,并随后由曾峰交付了此笔参股金;

  2004年7月10日,曾锦春主持召开了玛瑙山矿水湖里矿合作开采项目协调会议,派安公司与宏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两家公司的矿界纠纷由此最终解决。

  起诉书称,2004年至2005年,曾锦春、曾峰按20%的占股比例,从郴州鑫晶公司(即派安公司)获得分红364万元。

  纵观曾锦春的犯案卷宗,其左右通吃、言而无信、反复无常、收钱不办事等行为比比皆是。其辩护人甚至在庭审也忍不住质问曾:“你根本就没有想要替别人办事(或根本就没有这样的项目,或明知办不了),为什么还敢收别人的钱?”最后不得不斥责曾“出卖了自己的人格”。

  曾案中另一个最“著名”的行贿者黄生福,正是在见识了曾锦春的反复无常和有恃无恐后,粉墨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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