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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浠水县原财政局长受贿被判19年
时间:2008-04-24 09:59 来源: 点击:

  近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县财政局原局长王某贪污、受贿和私分国有资产案,王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9 年。

  2007 年,浠水县检察院根据举报线索,依法查办了该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系列窝串案共6 件6 人,其中,王某职务最高,涉案金额最大。法院审判认定,1998 年至2006 年,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多种手段敛取钱财。法院查明,王某在担任浠水县发改局局长和财政局局长的职务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私分公款、以拨款套取公款、虚报费用开支等手段贪污公款共19 起,金额53.16 万元。

  王某担任浠水县兰溪镇党委书记、县发改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职务时,利用身份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索要、收受他人贿赂20 起,金额25.4 万余元。王某在担任该县计委主任时,违反国家规定,私设“小金库”,将收取的移民建镇前期费中的15.72 万元放在帐外“小金库”内,并以完成任务奖、超额完成任务奖、争取项目奖和其他名目,向单位干部职工重发、滥发公款16 笔,金额42.3万余元。

  近日,浠水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3 年,并处没收财产10 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 年,并处没收财产10 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并处罚金10 万元。

  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 年,没收财产20 万元,罚金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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